核心提示:近日西安市城市照明管理处职工自曝家丑“免费用电几十年”,记者带来三大疑问,西安市城市照明管理处究竟如何回应呢?
(厦门达贝交通道路照明)近日西安市城市照明管理处职工自曝家丑“免费用电几十年”,记者带来三大疑问,西安市城市照明管理处究竟如何回应呢?
三问西安市城市照明管理处
20日,记者再次来到西安市城市照明管理处位于康家村这个小区。这个小区是一个不足50户的一个很小的小区。记者注意到在门口这边的高压变电房这里有高压专线接入,这样的高压专线接入显然是不合常理的。但是这样的高压接入之后,必然导致它的电压更稳定。用多大功率的电器都没有问题,用多少电也就没有了问题,可是所有人都有这样的疑问,凭什么?”
疑问一:是从路灯接入的专线电吗?
西安市城市照明管理处称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时候他们还隶属于西安市供电局,是供电局给他们接的专线。如果说这家单位曾经是隶属于电力部门的,供电局直接给他接了专电属于历史遗留问题。
疑问二:可是你也得交钱啊。这钱你交了么?
从西安市供电局城区分局记者了解到,2012西安市城市照明管理处的三个家属院共用了140多万度的电,并向他们缴纳了80多万元的电费。从相关部门那里了解到,西安市城市照明管理处是隶属于西安市市政公用局的全额财政拨款的正处级事业单位,也就是说他们花的每一分钱都是国家的财政,全都是咱纳税人的钱。
疑问三:这80多万元的电费究竟是谁掏的?西安市城市照明管理处既然向供电局支付了80多万元的费用,可为什么家属院的居民却不用承担呢?
一天用电20度 如此奢侈为那般
那对于记者提出的三大疑问,西安市城市照明管理处会作何回应呢?
记者了解到西安市城市照明管理处去年全年三个家属院一共使用了144.48万度电,合计80.47万元。也就是说每个月居民用电量为120400度,以200户居民计算,平均每户每月用电量就高达600度,分摊到每天,每一家人用电量就高达20度。一般人家谁会舍得这么玩命的用。记者也设法找到了一张职工的工资单,可以看到里面水电费一项是空白的,而一位知情人称其实他们是要缴纳水电费的,只不过跟实际的用电量相比,几乎是可以忽略不计。而这种垄断行业的补助和福利也是可以世袭的。
记者:“我看这当爹妈的还是疼孩子,目前西安市市政公用局表示包括涉事的城市照明管理处纪委的两级纪委已经介入了此事的调查。可当我们的问题问出来的时候他们却一问三不知,这么简单的问题交没交电费,谁交的电费,翻翻那缴费单不就清楚了么?还需要调查?我觉得这中间肯定是有猫腻的。而且自己人查自己人能查出个什么结果呢?我觉得西安市的检查机关应该尽早介入这个事的调查。”
西安市市政公用局新闻中心工作人员焦鹏告诉记者,20日,市政公用局纪委工作人员已进驻城市照明管理处,对此事进行调查,“目前初步调查结果是路灯管理处的家属院接的电并非路灯专线,是民用电。这件事情的调查结果这两天就能出来。”
用电不掏钱 市民有话说
您看这路灯用电也是要收钱的。可是管理路灯的工作人员的生活用电却逃了单。对于这种特殊待遇,您是否觉得这是公家的便宜不沾白不沾呢?
西安市民:“这种行为显然是占国家便宜,肯定是不对的。作为国家的公民而言,该有的国家都给了,职工工资有了,生活也改善了,工资也提高了。再占国家便宜是不道德的行为。”
西安市民:“我觉得这是一种以权谋私的行为,如果都想用自己的职权来谋取利益的话,我想很多群众都不答应。”
毕竟公家的钱,也是咱们纳税人出的。应该把钱花在咱们纳税人身上,借着国家的名义,花这种钱太不合理了。
水电气是每个家庭非常普通且必要的生活成本支出,也正是因为有了生活成本的账本,人们才懂得例行节约,去珍惜资源。在街采的过程中没有人告诉我们觉得这三都家属楼不用掏电费是特别值得羡慕的一种福利,反而觉得这是明摆着的在占国家的便宜。而之所以能占上这份便宜证明在管理上有缺失,有漏洞。那么这个便宜到底是怎么占上的,占了多久,占了多大,而这个漏洞该怎么去补上,才是值得深究的问题。
西安市民:“希望用电用水这些账目公开,透明度高一点比较好。”
西安市民:“希望他们能够把所有用电的账目都公开,让我们纳税人能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知道,这些钱到底用在了哪里。”
而在网络上对于这家单位家属楼的用电潜规则网友们也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网友吐槽
这是员工福利不能算是贪污腐败吧?
谁见过挖石油的免费加油了?
难道银行职员能够免费用钱,印钞厂职工能够免费拿钱?
这个家属院私拉乱接路灯用电,然后国家买单,是该好好查查了。
西安市城市照明管理处这三栋家属楼长期以来的用电潜规则现在已经暴露在了公众面前。只要市政主管部门和电力部门能够一查到底那这笔糊涂账总有算清楚的时候。那么这种公电私用的行为是否已经撞上了法律的红线了呢?
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路灯管理处将职工的个人消费纳入社会公共成本,由全体纳税人来分担,这个行为涉嫌滥用职权。也违反了国家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的基本要求。也侵犯了全体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这个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涉嫌集体贪污。”